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优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它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向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著作权。主要包括向使用者发放作品的使用许可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对侵权者提出诉讼法律等。 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实践看,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权利人个人可以控制和操作的情况下自己直接行使权利。例如:个人的作品由出版社出版,个人的戏剧在舞台上演出。另一种情况,是在权利人个人无法或难以控制和操作的情况下,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主张权利。 例如,作者行使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些发达国家规定的复印权、公共借阅权、制...全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它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向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著作权。主要包括向使用者发放作品的使用许可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对侵权者提出诉讼法律等。
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实践看,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权利人个人可以控制和操作的情况下自己直接行使权利。例如:个人的作品由出版社出版,个人的戏剧在舞台上演出。另一种情况,是在权利人个人无法或难以控制和操作的情况下,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主张权利。
例如,作者行使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些发达国家规定的复印权、公共借阅权、制作多媒体的权利等等,使用者使用作品与邻接权客体、作者获得创作回报,均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来完成的。
所以,如果没有集体管理组织替作者主张权利、替使用者转付报酬,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就很难实现。
随着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逐渐建立起国与国之间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相互代表协议制度,即两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协议各自代表对方在本国范围内管理对方权利人的权利。
CISAC就是管理各国集体管理组织的非政府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4年经国家版权局和外交部批准,参加了CISAC。到200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与42个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订立了相互代表协议。
相关链接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会员主要是词、曲作者和部分音像制作者和创作团体,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播放背景音乐)、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包括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背景音乐制作、音像制品制作、网络下载等)。
2、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
该协会是1999年11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于2000年5月成立的,但尚未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协会的筹备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负责。
协会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复制权等。
3、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
国家版权局2001年11月5日批准中国音像协会负责筹备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主要管理音像制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发行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