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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怎样处理?

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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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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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重大过错,即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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