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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一人公司的建议有什么?

完善一人公司的建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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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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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建立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还应予完善。有学者提出,一人股东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和人事权等;(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3)欺诈。
  这三种情形考虑到了一人公司的特殊性,比较客观地概括了我国一人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的主要现象。     2。规范制衡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   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一人公司的董事应由股东委派,并且一人公司的董事会不得少于3人。
  但为了防止股东完全控制董事会、滥用股东的权利,法律应规定,由股东委派的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且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公司应有半数以上的外部董事和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以制约股东的权利。
    同时规定,一人公司的监事会是必设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应从职工中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股东委派,且应禁止股东的近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担任公司的监事,以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3。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是设立专门会计公司对一人公司进行财务监督;二是建立一人公司会计监察人制度。  为确保一人公司资本充实,可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隶属于会计公司,而不再隶属于一人公司,同时,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职位必须由会计公司的会计人员担任,这样不但使一人公司股东对会计人员构不成利害威胁,而且还能使会计人员较好遵守法律,有效监督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甚至避免做假账行为的发生。
       4。完善注册登记公示和备案制度   为使公司债权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一人公司的状况,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在设立时公开登记。登记机关应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和备案制度,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
  此外,若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的(存续的一人公司),也应就该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向社会公示,同时进行商事登记信息披露,防止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因不知晓对方为一人公司而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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