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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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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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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辨认笔录同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一样属于证据的一种。如何审查与规制辨认笔录便成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面临的问题。 (一)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的刍思 1、辨认笔录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区别 辨认笔录以往依托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形式,这为很多学者所诟病。
    辨认笔录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有相同点,均是案件参与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但是区别更明显,主要体现在: 第一,他们的心理形成机制不一样。辨认笔录的心理基础是再认,即辨认人将所目睹的案件事实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再现出来,与被辨认的人或者事物进行比较、鉴别,并做出判断的心理过程。
    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再现,即辨认人以回忆或者再现的形式将记忆的内容提取出来。再认依托于客观事物比再现更科学。 第二,二者的内容不一样。辨认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是对案件现场、人员、物品等。
  
  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情形均可成为其内容。   第三,程序要求不一样,辨认程序的运行需要有关机关的审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没有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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