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选民名单?什么时间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时如何解决?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和确认。特别是对“四增”
“四减”人员,应逐个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的选民资格,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死亡或未迁出本村的,将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在村中醒目位置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
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全部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和确认。特别是对“四增”
“四减”人员,应逐个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的选民资格,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死亡或未迁出本村的,将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在村中醒目位置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
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出,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裁决。村民对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裁决仍不服的,由区县一级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作出裁决。选民名单准确与否,是一个涉及每一个选民能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严肃的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为此,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认真对待,并指派一名成员负责此项工作。
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村民选举委员会调整后的为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