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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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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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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还应把以下几种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审判中: 1、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以看出,这种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直接关系到未登记建筑能否获得补偿,也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相应权益,应纳入行政审判的范围。
   2、行政机关违法采取措施的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事实行为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所以,在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采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侵犯被征收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被征收人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如果被征收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该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被征收人直接就违法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明确规定,如公布征收方案,调查登记结果等。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则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如被征收人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行政补助和行政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可以看出,补助和奖励行为是直接涉及到被征收人权益增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的,被征收人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此外,从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上讲,此处的补助和奖励分别属于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最高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已明确将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列为行政案件的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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