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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效力怎么样?

《物权法》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效力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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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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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效力是:《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分清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一)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条件或附期限。  (二)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生效后的效力体现在:抵押人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将构成违约;其他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则体现在:抵押人有依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否则也构成违约。
  (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且立即生效。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而非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这样,在立法上就区分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使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界限清晰下来。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不产生,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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