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还能否使用原有土地和没有被征收的土地?
1999年7月1日,根据某市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某组所有的土地中55%被国家征收,但某组全体村民从1999年7月1日起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某拆迁公司根据市政房拆字〔2000〕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城市规划和旧城区的改造对征收地段房屋进行拆除。 某组原是以农业生产为业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市区西扩,1999年7月某组耕地部分被征用,原有农业劳动力和毕业的青年学生均未得到应有的安置。虽然在同年农转非 1498人,但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人员均没有给予安置,工作和生活没有保障。 某组为安置大量闲置人员就业,决定在未经征用的土地上兴办企业。某市政府对某组的开发建设申请没有批准,并通知某...全部
1999年7月1日,根据某市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某组所有的土地中55%被国家征收,但某组全体村民从1999年7月1日起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某拆迁公司根据市政房拆字〔2000〕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城市规划和旧城区的改造对征收地段房屋进行拆除。
某组原是以农业生产为业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市区西扩,1999年7月某组耕地部分被征用,原有农业劳动力和毕业的青年学生均未得到应有的安置。虽然在同年农转非 1498人,但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人员均没有给予安置,工作和生活没有保障。
某组为安置大量闲置人员就业,决定在未经征用的土地上兴办企业。某市政府对某组的开发建设申请没有批准,并通知某组在原有小组土地上不得进行任何建设活动。在征收土地和没有被征收的土地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如何认定,是否还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应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国家全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从征收决定生效时起,国家全部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被征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第二,国家征收部分集体土地,集体剩余部分土地没有被征收,
集体土地所有权只消灭被征收部分,其他部分仍然归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第三,征收之后,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由国家作出征收决定,以便解决少量集体土地的管理和经营困难。
在没有构成剩余少量土地的情况下,应该依法保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征收是通过行政程序将个人、单位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实现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的行政行为。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行为会发生被征收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国家土地征收的行为导致被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从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起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如果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被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于只征收部分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仅仅涉及被征收的部分土地,没有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农民集体仍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利用土地进行合法的种植等行为。
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没有准确地理解该项规定的立法原意,直接撤销农民集体建制,将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不经过法定征地程序,低价或者无偿将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明确“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出如下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从而禁止了个别地方政府通过部分征地行为,在农村转制过程中,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本案中,某组55%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不属于全部被征收或者仅剩余少量土地的情况,况且即使剩余少量土地,也要完成法定的征收程序,集体土地所有权才消灭。
某组在原有小组土地上的土地利用行为应该具体区别。
第
一,如果在被征收土地上建设,属于在国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要服从国家的拆迁和建设规划,某组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第二,在没有被征收的土地上的土地利用行为,按照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立项审批程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进行行政审批,不得以土地所有权为借口加以拒绝。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