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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增值税的征税环节和征收范围?

哪些是增值税的征税环节和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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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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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征税环节包括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零售环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环节,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指各种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增值税应税的特殊项目: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在期货的实物交接环节征收增值税;②典当业的典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③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4)视同货物销售的行为:是指会计制度上不作为货物销售处理,但税法规定将其视为销售并需要计缴相应增值税税款的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第章增愤琰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6)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销售或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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