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都有哪些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普通的人身保险主要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等不幸事故时或年老退休时经济上的困难。 随着保险经营的不断创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解决被保险人经济困难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投资的需求。
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 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
存在。
人身保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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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普通的人身保险主要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等不幸事故时或年老退休时经济上的困难。
随着保险经营的不断创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解决被保险人经济困难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投资的需求。
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 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
存在。
人身保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人身风险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
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相对于财产保险中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言,这些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较为稳定。
尤其是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受很多因索的影响,如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就年龄因素而言,尽管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死亡事故发生的概率会增加,但同时死亡率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髙而不断降低,因此可以说死亡率是变动的。
然而,根据许多专业机构对死亡率的经验研究,死亡率较其他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又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寿险经营面临的巨灾风险较少,寿险经营的稳定性也较好。因此,保险人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是相对较少的。
(2)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首先,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次,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分。
标准体(也称 “健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厲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期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标准体(也称“次健体”
或“弱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
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对于非标准体,保险人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或限制保险金给付等。
(3)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首先,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
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例如经债务人同
意,偾权人以偾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时,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第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
(4)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无法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5)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
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6) 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由于人身保险费率采用的不是自然费率(即反映被保险人当年死亡率的费率),而是均衡费率 (即每年收取等额的保费),这样,投保人早期交纳的保费高于其当年的死亡成本,对于多余的部分,保险公司则按预定利率进行积累。
一般而言,人身保险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7)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得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