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粮长制?
明朝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始创于洪武四年 (1371)。其法,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区设粮长。先行于南直 隶和浙江、江西,有漕各省曰漕运粮长,其他各省曰赋役粮长,苏、松等府 兼征白粮的州县专设白粮粮长。 10月初粮长先在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公 推。后为政府指派。行粮长制的目的,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取缔豪右包 揽,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以保证税收,杜绝中饱。明初,粮长除征解税粮外,还具有基层政治首领的职能,职权为率同 里长丈量土地、编造鱼鱗图册及黄册制度、劝导农民耕种生产、检举逃避税 粮人户、呈报灾荒和蠲免事宜、揭发不法官吏和地方顽民等。 有的地区粮长 还兼掌听讼...全部
明朝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始创于洪武四年 (1371)。其法,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区设粮长。先行于南直 隶和浙江、江西,有漕各省曰漕运粮长,其他各省曰赋役粮长,苏、松等府 兼征白粮的州县专设白粮粮长。
10月初粮长先在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公 推。后为政府指派。行粮长制的目的,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取缔豪右包 揽,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以保证税收,杜绝中饱。明初,粮长除征解税粮外,还具有基层政治首领的职能,职权为率同 里长丈量土地、编造鱼鱗图册及黄册制度、劝导农民耕种生产、检举逃避税 粮人户、呈报灾荒和蠲免事宜、揭发不法官吏和地方顽民等。
有的地区粮长 还兼掌听讼理狱之权。后粮长职权逐渐缩小,仅限于税粮的征解。宪宗成化 ( 1465〜1487 )以后,漕运改行兑运,解运由卫所军担任,故漕粮长只负责税粮的催征,而江浙兼征白粮州县仍由粮长征收解运。
关于粮区的划定,有漕州县原以纳粮数千石至一万石为准,但也 有少至数百石者。每一粮区所辖里数,则因地区而不同。浙江萧山县, 宣德年间( 1426 ~ 1435 )平均每区管辖十六里;安徽怀宁县,嘉靖年间 (1522〜1566 )平均每区仅辖六里;江苏上元县则平均每区管辖二十一里。
辖区既大,粮额自多,征收税粮任务繁重,粮长以下乃采行里甲分层负责 制,由里甲催征,粮长收解,州县监收。粮区并设征收解运等机构。苏松等 府粮长下设知数(司计算)一人,斗级二十人,粮米运夫约千人。
运粮时, 政府委官一人协运,粮长先到京师领取勘合,然后还乡办粮,督同里长甲首 运粮交仓。成化年间改行兑运,裁撤运夫,虽粮长催征制依旧,但运输制度 已有了改革。有明一代,粮长制渐有变化,主要表现为:①粮长渐由永充制变为轮 充制和朋充制,即粮长亲朋可继充其职。
宣德以前,基本实行永充制,一人 或连任数载,乃至一家世代相承,但积久弊生,有的粮长借机盘剥粮户,而 成巨富,有的粮长则因粮户拖欠,赔累破家。故此轮充制逐渐推广。轮充制 下,按粮区内丁户多寡排列,一般中小地主及上中农户均不能免。
②粮长人 数逐渐增加。原来每一粮区只设粮长一人和副粮长一至三人,人少事繁,难 以支应,为便于催征兑运,宣德以后,每一粮区粮长人数有的增至十多人, 至神宗万历年间( 1573〜1620)有的增至二三十人。
有的地区粮长实行分工 负责制。明代后期,松江府有催办粮长、收兑粮长,上海县除此两长外还增 听解粮长。③缩小粮区范围。过去由于粮区范围过大,催征甚为不便,乃改 为以里为征解单位。其法,或粮长与里长合一,或裁粮长由里长兼理。
缩小 粮区,易于责成。此法始于洪武十五年,景泰至正德年间( 1450〜1521)有 发展。实行一条鞭法后,相当多的地区已改由里长兼任粮长。有的地区里长 又按职掌实行分工,湖广岳州府有征收税粮里长、解运税粮里长等。
粮长、 里长合一后,粮长征运税粮和里长筹办杂役间的职责区别渐趋泯灭。④粮长 职能和性质发生变化。明初粮长具有半官性质。粮长在乡间拥有封建权势, 运粮到京后,有的得皇帝召见,授与官职。国家为保证粮赋征运,对粮长特 加优渥,并赐予部分赦免权,因此人皆以充当粮长为荣。
永乐以后,粮长社 会地位逐渐变化,改为轮充、朋充以后,一般民户皆须承充,粮长一职已成 为单纯而沉重的封建徭役。正德年间,民间有田二三百亩者,地方官府即勒 充粮长,每由于赔纳粮赋,典卖田地以应急需,有千金之家因充粮长一年而沦为乞丐者。
一条鞭法推行后,除漕粮白粮外,赋役征银,均官收官解,由 民户直接持银至官柜交纳,粮长职役随同里甲各役一并折银代纳,粮长之制 已名存实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