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划编制是什么?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 (镇)五级。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 部分。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 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全部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 (镇)五级。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 部分。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 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 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
(一) 规划背景;
(二) 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三) 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 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
(五)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
(六) 规划实施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 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第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土地资 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 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协调机制,听取各有关部 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询 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 应当采取公告、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 进行。
征询、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 料一并上报。第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 料一并上报。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 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