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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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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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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从公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断,有人将其称为劳动者的铁饭碗,有人则认为会让中国三十年的改革成果毁于一旦。  在具体操作中该如何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终于给出了一个实施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从理论上讲,这既是一部法律从立法到施法的必须程序,也是吸纳民意的表现。特别是一部关系中国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本身也当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从而尽快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均衡点。   细看这个草案规定,实际上并无超出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所谓的14种解除、5种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也容易理解,因为任何一部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可能修改、违背主法精神,只能是对主法的细化与补充,所以草案无非是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办法而已。
     然而,为何这个正常的实施细则草案引来了公众的一致误解,以至于网友一面倒地质疑这个实施草案有偏袒资方的嫌疑,甚至认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精神的背离? 不可否认,草案中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基本上都是站在资方的立场,这难免给人一种偏袒老板、歧视劳动者的感觉。
    而这样一种感觉,与当初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初衷相去甚远。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众多企业老板公开出面表示反对。比如,全国政协委员、昔日女首富张茵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更荒唐的是,有人将珠三角8000多家企业的倒闭也归罪于劳动合同法……所有这些透露的都是一个声音: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导致企业的生存空间被压缩。   有这样的声音在先,草案关于解除、中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公众视为是对强资本的妥协,也就显得顺理成章。
  那么关键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为什么我们听不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呢? 普通劳动者不可能都像飞行员一样,不满福利待遇就可以使用“罢飞”的极端方式威胁航空公司。  毕竟大多数的工人都是弱势群体,与强大的资方相比,他们很难掌握自己的命运。
  以劳动合同法为例,自实施以来,我们听到的都是企业、老板不满的声音,却很少有劳动者的切身感受。难道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没有自己的意见?当然不是。只不过他们缺乏自己的代言人,缺少可以发出声音的渠道,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资方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劳方的权利却难得到尊重。
     一部法律,从立法到施法,其间有个过渡期,在这期间我们不能只倾听强势一方的声音而置弱势一方的基本权利于不顾;同理,一个公共政策的制定,一个规定的出台,我们也不能只听到垄断利益集团、强势群体的“哭穷”,而忽视民众的最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公共政策向弱者倾斜,才是天经地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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