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
4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 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
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 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
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 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全部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
4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 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
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 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
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 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 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
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 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 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 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 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 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6) 资产划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批准的国有资产划转(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
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 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免征契税。
(7) 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 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 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 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
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 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 税。
但是,不论是否为事业单位,只要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方
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 地的,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而要由土地使用权的承 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 发[2010]
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 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 14号),企业改制重组还可 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 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执行。
(2)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 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完善非货
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 值税等相关政策。
(3)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 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
值税和营业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