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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是否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您好,我是一名左手截肢的残疾人。安装假肢后,我在某商场找了一个手机促销员的工作。不知商场领导从哪里得知,我得过肺炎,担心我在公共场合会传播疾病,竟以该理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多次找领导解释,我是上次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肺炎且早已痊愈,但均未劝服领导。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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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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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该商场领导以您曾经得过肺炎为由所采取的解约行为,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所以您在仲裁中能够享受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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