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主观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
我们在上个问题中已经提到过,主观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 或者复制给病人的。具体包括:
(1)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由于当前医学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未知的领域,人们对某些疾 病的发病原因、病理过程、诊治方法等尚未完全认知,因此,疑难 病例讨论不可能超越医学的发展阶段而完整地反映疾病本质,更多 的是对疾病的阶段性认识。 同时由于对疑难病例的讨论是一个反映 医师临床思辨的过程,它有可能反映出疾病的真实面目,也可能暂 时还没有完全反映出疾病的全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治疗和讨 论,因此,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不能提供给患者家属。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它是对诊断不清、死亡原因不明的病例进行的讨论。目的是讨 ...全部
我们在上个问题中已经提到过,主观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 或者复制给病人的。具体包括:
(1)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由于当前医学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未知的领域,人们对某些疾 病的发病原因、病理过程、诊治方法等尚未完全认知,因此,疑难 病例讨论不可能超越医学的发展阶段而完整地反映疾病本质,更多 的是对疾病的阶段性认识。
同时由于对疑难病例的讨论是一个反映 医师临床思辨的过程,它有可能反映出疾病的真实面目,也可能暂 时还没有完全反映出疾病的全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治疗和讨 论,因此,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不能提供给患者家属。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它是对诊断不清、死亡原因不明的病例进行的讨论。目的是讨 论该病例的诊断是不是明确,治疗是不是合理,死亡原因究竟是什 么,有什么经验教训可以总结,国内外医学界对这一类的疾病的诊 断有什么新的进展。
死亡病例讨论在多数情况下是对病情进行的综 合分析和临床推论,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意见,甚至可以有争论和辩 论。因此,死亡病例讨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患者病情变 化和导致死亡的一些可能的原因。
但这只是临床分析和推论,并不 是证据确凿的客观事实。因此,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不能进行复印提 供给患者家属。
(3)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会诊意见
根据医疗制度规定,住院医师应把重要情况记入病程记录,同 时,还要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情况。
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或危重 疑难病例还要进行会诊并记录会诊情况。这些记录不仅反映了疾病 发展过程中的客观症状体征,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医师对疾病的主 观认识,反映了医师对疾病诊断治疗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这决定了 它不能向患者提供,只能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
通过对上述资料的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为什么这些资 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或家属。这些病历资料虽然不能复印或复 制给病人,但它是反映病人疾病全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在医 疗事故处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对主观病历资料应进行封存。此外,这些资料往往是医患双方争执 的热点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关注的焦点,进行封存可以防止 病历资料被修改,保证原始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还可以有效地防止 隐匿、抢夺病历等行为的发生。当医疗事故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时, 这些病历资料也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依据之一,而人民 法院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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