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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保险理赔注意事项有哪些?

学生意外保险理赔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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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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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意外保险理赔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学生因疾病就医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2、保险的责任、责任的免除及其他相关事宜,参照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
   3、新生保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住院必须经过1-3个月的观察期,期满后如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方可理赔。   4、学生准备材料:病例、出院小结、用药清单、住院发票、报告单、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及保险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5、学生填写好理赔申请书后由学工处将所有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并做好登记。 6、签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递交的理赔款,并通知学生领取。 7、将理赔情况做好登记备档。   二、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学生因意外事故就医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此类情况未住院治疗也可承保。
  如住院,参照“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理赔情况执行。 2、保险的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相关事宜,参照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 3、学生准备材料(未住院):病例、门诊发票、用药清单或处方单、拍片的报告单、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及保险公司制定的其他材料,另本人写出意外事故的书面事情经过。
     4、学生填写好理赔申请书后由学工处将所有材料递交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并做好登记。 5、签收包厢公司业务员递交的理赔款,并通知学生领取。 6、将理赔情况做好登记备档。 三、学生平安保险 1、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就医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2、保险的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相关事宜参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   7、其他不同商业保险理赔情况根据保险协议及保险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大同小异。
     学生自杀事故是否学校承担责任 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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