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 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复投入司法资源,这似乎与效益原则不符,但是从公正的角度看,这又是为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消除一审、普通上诉审中程序错误因素和裁判者的过错因素,是减小这一代价的必由之路。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全部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 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复投入司法资源,这似乎与效益原则不符,但是从公正的角度看,这又是为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消除一审、普通上诉审中程序错误因素和裁判者的过错因素,是减小这一代价的必由之路。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为了避免错误的判决、裁定难以得到纠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是对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发现有错误的案件,通过重新审判加以纠正,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
再审程序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而是符合我国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的防错、纠错程序。 一、再审案件并不等同于错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明文规定了再审提起的条件,但对再审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改判,却没有作出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提起再审的途径有三条: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引起再审;二是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三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笔者认为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是错案,也不是每件错案均需要改判,而应酌情而定。纵观再审司法实践,被提起的再审纠正错案中,较多的情形是证据认定与运用出现了问题,使得原审法院判决的结论与案内证据无法获得统一。
证据乃案件事实的基础,整个诉讼过程,就是围绕收集、分析、判断证据,最后准确运用证据而展开的,证明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本内容,证据最重要的因素和具有决定性的阶段乃是对证据的评定,因而如何正确地评定原审已认定的证据,构成了再审审理中的发现错案、纠正错案的重心。
二、再审案件证据的特点,它具有以下特点:1.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并认定。再审程序的对象是生效裁判,而生效裁判是建立在原审认定的证据基础之上的,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对裁判正确性的怀疑,也就是对原有证据的怀疑。
2.证据的明白性。再审程序是对错误的、可能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救济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鉴于其补救的性质,对认定证据的要求更高,要求证据具有明白性、确切性。3.证据确凿性。再审认定案件事实,无论是对原有证据,还是新发现的证据,均要求在明白性的基础上达到确凿的程度,再审程序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判决的稳定性,因此必须保证在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新裁判。
三、再审案件证据评定的内容。1.审查原审证据是否为客观存在的、属实的事实。2.审查对象对案件是否有证明作用,是否有关联。3.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4.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四、证据评定的结论是再审改判的依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