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 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必须 进行清理规范。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对清理规范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作出统一要求:
(1) 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 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 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全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 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必须 进行清理规范。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对清理规范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作出统一要求:
(1) 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 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 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 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 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 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 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 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3)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 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 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 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 提出改革方案,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 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 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 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 务市场竞争。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 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 不得领取报酬。
(4)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 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 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 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 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 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 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5)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 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 标准。
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 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 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 批的受理条件。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 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 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6) 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 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
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 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 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 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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