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 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 事项。 ”章程是慈善组织实现自治、自我管理最根本的制度, 章程对于一个慈善组织的地位、作用,相当于宪法对于一 个国家那样重要和必不可少。章程是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和社会对慈善组织进行监 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章程是确定慈善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慈善组...全部
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 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 事项。
”章程是慈善组织实现自治、自我管理最根本的制度, 章程对于一个慈善组织的地位、作用,相当于宪法对于一 个国家那样重要和必不可少。章程是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和社会对慈善组织进行监 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章程是确定慈善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 担各项义务。慈善法第十一条对慈善组织章程的制定和内容进行了 规范,主要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组织的内部制度都必须建立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 础之上,不允许有超越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出现。章程虽然是慈善组织自治意志的体现,但也必须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是无效的。二是列举了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个重要事项。
其中,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内部监督机制、财产管理使用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是 章程的核心内容,是决定慈善组织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 关键所在。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章 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 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 资产的处理等。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及住所;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监事的职责、 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 后财产的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本法所称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应 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 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 处理等。
上述内容是不同形式的慈善组织章程中应当包含的。当然,三个条例修改以后,按照新规定执行。此外,民政部还依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类制定了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章程示范文 本,慈善组织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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