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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和权益法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的区别?

成本法和权益法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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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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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通过控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容易操纵个别报表利润;据此计算的投资报酬率也可能虚假或被曲解而无意义。虽然通过编制合并报表消除操纵的影响,但这已经影响母公司个别报表使用的有用性。
   (二)采用成本法编制的合并报表,合并净利润或期末留存收益往往大于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相关指标。  从而导致以下结果:1.无法完成“ 数据验证”的自检功能;2.使集团的净利润或期末留存收益虚增。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据此编制合并报表,则可克服成本法的上述不足,从而能提供更有用、更相关的信息。这也是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编 制合并报表的主要原因。   (四)由于上述原因,母公司的个别报表用途很有限。
  在进行内部管理或单独向债权人报告时,应将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信息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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