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要约、要约邀请的区别?
原告 某空调厂
被告 某建筑公司
案情
被告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写字楼,需购买中央空调设备。遂于1999年1月3日向本市的A空调厂、B空调厂及原告C空调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3000千瓦空调3台,并相关配套设备。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三家空调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于当日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空调的价格。 而原告C空调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当即装车给被告送去了3台3000千瓦空调主机。在该批空调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B空调厂所产的空调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空调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全部
原告 某空调厂
被告 某建筑公司
案情
被告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写字楼,需购买中央空调设备。遂于1999年1月3日向本市的A空调厂、B空调厂及原告C空调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3000千瓦空调3台,并相关配套设备。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三家空调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于当日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空调的价格。
而原告C空调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当即装车给被告送去了3台3000千瓦空调主机。在该批空调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B空调厂所产的空调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空调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中央空调设备,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B空调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空调主机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B空调厂的空调,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空调。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经依法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于1999年3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
评析
在本案中,确定被告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函电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极为复杂,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从而解决在要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根据这几项标准,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的内容,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具体理由如下:
1.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 来说,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为要约。
从本案来看,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因为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空调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被告就一定具有要购买原告货物、前往原告处提货的意思。
可见,被告的意思就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 出要约。而被告在给B空调厂发去的函电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函电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函电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
2.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经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那么,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则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乃是标的和价金。
但被告在函电中只明确规定了部分标的和数量(3000千瓦中央空调主机3台),其他中央空调系统必不可少的设备(如分机、管道等)则仅以"相关配套设备"泛指,并未明确提出种类和数量,且并未提出价款。被告的意思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空调。
由于电函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因此也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而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而在被告给B空调厂发出的函电中虽未明确提出价格条款,但因为B空调厂先前已向被告报了价,被告未提出价款问题,表明其已同意了B空调厂的报价。
3.从交易习惯上看,也不足以认定被告的函电是要约。因为被告在尚未了解空调的价格情况,尚未了解空调质量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决定派人往原告处提货的,更何况空调在当时并非紧俏物资,被告亦无必要这样做。
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那么,原告发出函电和发运空调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我们认为,此种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实际上是以函电告知货物的价格及发出货物的行为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
由于原告在发货之前已函告被告货物的价格,同时又发出货物,因此,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表明了其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但由于这种行为仅是一种要约,因此在实施这种行为以后,被告处于一种承诺人的地位,这样,对被告而言,可以承诺,亦可以不承诺,任何要约人都无权强迫他人必须作出承诺。
如果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一旦被告拒绝承诺,则表明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使被告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出函电及拒绝收货,都不能认定其具有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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