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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

为什么要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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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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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其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 重大政策。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利于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进行统筹规划。
  通过工作协调机制,可实现从宏观角度出发, 综合分析我国市场竞争的总体情况,研究拟定符合我国国情 的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重大政策,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 竞争环境。  二是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本 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有多个部门承担反不正当 竞争执法职责,既可能出现重复执法,也可能出现执法空白 地带,还可能出现不同部门对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存在不同认 识、在处罚标准和力度方面尺度不一等情况。
      为保证反不正 当竞争执法的统一性、有效性,需要由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 机制,协调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 标准、程序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同时,在对重大反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上,如果相关部门的意见发生分歧, 可以由工作协调机制进行协调,以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 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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