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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房屋灭失风险的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房屋灭失风险的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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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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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 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 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也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动产,同样适用于不动产(房屋),自卖方实际交付 不动产给买方占有时,风险移至买方。
  即交易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 付使用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方承担;买方接到卖方的书面交房通 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 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无特别约定,在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以后,房屋毁损、灭失 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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