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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问题

合同法中的这两条怎么理解?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到底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还是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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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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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规定了2种情形,第一条的前提是: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是在途标的物,并且由承运人承运的;存在2组法律关系,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买卖关系,二是出卖人和承运人的委托运输关系,自货物交付运输起,货物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顺序是先有运输关系,后出现买卖关系。自买卖合同成立起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第二条的前提是:买卖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或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第二个条件是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注意,此时标的物不是在途标的物。
  顺序是先有买卖关系,后有运输关系。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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