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打工而户口又不在东莞的人,
只要在东莞就业,就应当而且也必须由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 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全部
只要在东莞就业,就应当而且也必须由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
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按属地管理原则,分步实施,逐步覆盖。下列单位和人员必须第一步参 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 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二)镇(区)属集体企业、镇(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我市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成熟的镇(区)集体企业以镇(区)为单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 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参保人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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