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全部回答

2018-05-16

3 0
     1.依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所谓出租人依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是指出租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将租赁物转移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收益。因为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所以,出租人并不一定在合同成立时即当然将标的物移转给承租人。
  在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已由承租人直接占有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时起,承租人即可对租赁标的物直接使用、收益。  在承租人未占有标的物时,由出租人转移占有于承租人。租赁物有从物的,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时,从物一般也应同时交付。
  而且出租人交付租赁标的物之后,在租赁存续期间不得任意收回。 在习惯上,租赁物一般要先交付,然后才可以请求租金的给付,这一点称为租金后付原则。我国《合同法》虽未明文加以规定,但习惯上往往也如此。
    由于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虽非买卖,但与买卖相差亦不太大,所以有时可以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如出租人不能按时交付租赁标的物或交付租赁物不适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使租赁物处于适合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 除按时交付标的物之外,出租人交付的标的物还要能适合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目的。  如不能合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则承租人的目的无法实现,实与未为交付无异。
  如约定以营业为目的而为房屋租赁的,出租人不得交付仅适于居住而不适于营业之房屋。 在出租人将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租赁标的物交付于承租人之后,出租人不仅负有消极的不得妨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而且还负有于租赁存续期间使租赁物保持在适于承租人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
    所谓保持其适于使用、收益的状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生第三人对租赁物进行侵害或就租赁物主张权利等情形,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出租人均应负责除去侵害。
  在租赁物被毁损的场合,出租人应负责修理,以恢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如发生第三人侵害租赁物的情况,承租人虽也可以基于对租赁物的占有而请求妨害的排除,但是出租人并不因此而免除妨害排除,或是依承租人的要求而行使此妨害排除请求权的义务。
    在有其他妨害发生时也同样如此。在有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出租人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以保证承租人顺利使用收益租赁物。而且,出租人仅以使租赁物维持在适于使用、收益状态即为尽到义务,至于承租人是否使用、收益以及使用、收益的结果如何,出租人并不对此承担责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