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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时给情人的财物应当返还?

婚外情时给情人的财物应当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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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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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可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夫或妻有权处分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征得对方同意或取得对方默认,否则,其擅自处分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李某的购车款应属夫妻的共同财产,李某未经妻子同意而为刘某购买汽车,且刘某明知李某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明显属于无效之列。
    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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