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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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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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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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