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经济适用住房,请问在深圳市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关于公租房、经适房保障对象】
家庭年收入连续两年低于低收入线
《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租金调整结果。
《意见》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全部
【关于公租房、经适房保障对象】
家庭年收入连续两年低于低收入线
《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租金调整结果。
《意见》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廉租房单套面积不能超60平米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意见》提出,在本《意见》实施后,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此外,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凡享受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对该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并严禁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售租程序】
实行严格的资格核对管理
对于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和出租程序,《意见》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申请材料经社区工作站查验核实,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移交市住房保障机构,由其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人民银行,证监和保监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
”为此,《意见》专门提出,要尽快开展全市户籍无房家庭等住房保障普查工作。
【关于廉租房和公租房退出机制】
买经适房5年内不得租售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
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不再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关于产权问题,《意见》提出,“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超过5年的,可申请全部产权,但若上市出售,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6.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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