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展开]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 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 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 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