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有哪些?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800元/件。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件;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100元/件计入产品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900元/件。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全部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800元/件。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件;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100元/件计入产品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900元/件。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以下分四种情况对其代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7%+3%)=10。
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800-200-10。4=189。6(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17%=0(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元);所得税税前利润=200-10-1=189(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000×17%-100=7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0×(7%+3%)=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7=193(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000×17%=3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
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3。4=196。6(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3。4元和7。6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二)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7%+3%)=10。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800-200-10。4=189。6(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10)×(7%+3%)=4。
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1+17%)+200-10-4。6=-18。6(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000×17%-100=7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0×(7%+3%)=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7=193(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3%)=3。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1+17%)-3。6=26。4(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3。
4元和45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三)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3%)=3。
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900-200-3。6=96。4(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3%=168(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8+10)×(7%+3%)=17。
8(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200-10-17。8=172。2(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000×3%=3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3=97(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000×3%=17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4×(7%+3%)=17。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17。4=182。6(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0。
6元和10。4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四)甲、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3%)=3。
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900-200-3。6=96。4(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10)×(7%+3%)=4。
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1+3%)+200-10-4。6=149。4(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000×3%=3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3=97(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3%)=3。6(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1+3%)-3。6=166。4(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0。
6元和17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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