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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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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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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应该:一、复核: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的期限: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4、复核的方式: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终止的事项: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5、复核的结果: (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6、复核结果告之形式: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7、复核次数: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法院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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