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1年后,就没有任何办法进
你的这个问题很普遍,也十分敏感。目前司法界对此问题颇多争议。按照目前《工伤处理办法》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受害者都应在三个月内向劳动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许多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不是积极主动的向劳动部门申请,而是一味拖延,三个月弹指而过。而劳动者对国务院的规定又知之甚少,等他人告知,早就过期,再申请,劳动部门便已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绝受理。 同时,劳动争议是民法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在得知权利被侵害时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工伤是劳动法来调整,劳动法属特别法...全部
你的这个问题很普遍,也十分敏感。目前司法界对此问题颇多争议。按照目前《工伤处理办法》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受害者都应在三个月内向劳动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许多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不是积极主动的向劳动部门申请,而是一味拖延,三个月弹指而过。而劳动者对国务院的规定又知之甚少,等他人告知,早就过期,再申请,劳动部门便已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绝受理。
同时,劳动争议是民法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在得知权利被侵害时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工伤是劳动法来调整,劳动法属特别法,在劳动法规定的三个月与民法规定的一年相抵触时,从法理上应尊重劳动法;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从上述分析看,真的是保护劳动者还是坑了劳动者?于是,学者们都在呼吁对劳动法的修改。
回到你的问题上来,显然你的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而不被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看来依法是不行了(这是目前法律漏洞导致的结果)。如果你的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范畴(请对照工伤认定的条件比较),你可以直接与单位协商处理;假若单位拒绝,你就跟单位领导耍横,其理由是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申请而不申请;单位没有明确告知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属单位失职。
当然,假若你遇到一个有现代司法理念的工作人员,他也可以受理你的申请。因为从立法意图和目的上讲,法律法规都是保护弱者的。三个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你主张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争议之日其计算。
至今为止,单位给你下发了不属工伤的文件了吗?没有,那就还没有起算。呵呵,这就看你能否说服劳动部门了。许多律师都以此类案件问过我,我当然是持对弱者保护的理念来解释法律,你的运气如何?试试吧。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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