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交易量是如何执行的?
“成员交易量”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三条等多条规定中,提出了“交易量(额)”概念,并明确将其作为分配盈余 和设立附加表决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指人社成员以参与经营合作为基础,在委托合 作社统一代销农产品、代购生产经营资料、或者接受统一性经营服务中,与合作社之间发生的实物交割、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交易数量的总和。 交易数量按货币标准统一 折价计算后,即形成交易额。交易额和交易数量是“成员交易量”两种不同的表现形 态,也是两种具体的计量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各处所提到的交易量概念,都是以“交易量(额)”字样出现的,把交易数量和交易额两种形式...全部
“成员交易量”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三条等多条规定中,提出了“交易量(额)”概念,并明确将其作为分配盈余 和设立附加表决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指人社成员以参与经营合作为基础,在委托合 作社统一代销农产品、代购生产经营资料、或者接受统一性经营服务中,与合作社之间发生的实物交割、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交易数量的总和。
交易数量按货币标准统一 折价计算后,即形成交易额。交易额和交易数量是“成员交易量”两种不同的表现形 态,也是两种具体的计量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各处所提到的交易量概念,都是以“交易量(额)”字样出现的,把交易数量和交易额两种形式作了并列陈述,没有 进一步明确采用交易数量或采用交易额,计算确认“成员交易量”的具体情形,各地执行中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自行选择。
在一般的市场交易中,通常意义上的交易量,体现的是两个普通市场主体之间单纯 的交易成果,属于泛指概念,反映的只是交易成功规模的大小。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特殊经济组织来说,作为单独一类登记法人,其经济运行的目标主要是为成员提供生 产经营服务,而不是单纯地组织生产经营。
是因成员接受这种经营性服务(实际形成 了 “成员交易量”),才不断地构成了存续发展的经济生命。因此,“成员交易量”是农 民专业合作社总交易量中,能直接表现合作经营特征和最为重要的部分,也与通常的市场交易量概念有所不同(通常的市场交易量概念,字面中一般没有交易额的意思)。
在 这里体现的是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共同合作中,更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和更为重 要的法定权益关系,不仅反映着双方合作的规模大小,而且还反映着合作紧密程度的高低,成为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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