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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是怎样的?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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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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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做法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一贯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恪守法律与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力争使二者协调互补,有机配合。
     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
  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条约事项未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各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3。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其法律根据除了上面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外,最基本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   4。在民商事法律范围以外,条约在国内的地位和适用问题,有人比较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中有关立法权和缔约权的规定,以及比较国内立法程序和条约缔结程序的规定,认为条约在国内的地位相当于相应国内法的地位。
    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已经确立或即将成为一项一般的原则。但是,由于对此缺乏宪法或基本法的依据,同时也存在着不一致的实践和不同方面的认识,所以尚不能简单笼统地认为,条约的直接适用已经或必将作为任何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惟一方式。
  因此较为稳妥的结论是,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的结论。  另外,注意到条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情况,乃至台湾地区的相关情况,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情况就更加复杂。
     5。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上述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很典型,其他有些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与条约的适用问题相似,在整个法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也还没有统一全面的明确规定。
  上段讲述的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在我国也都可以找到类似的实践。所以,在实际问题上也要根据有关条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6。关于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我国宪法没有规定。  典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使用了惯例一词,可以认为它包括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和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惯例。  从该款规定看,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在国内适用时没有作区分,它们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一种补充。
  并且对适用惯例作出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保留。   7。应当注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中。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这个方面的最新实践。
    该司法解释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一般认为,该文件的规定,是从WTO协议的复杂性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出发,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
  在此之后,另外两个被认为是与WTO协议规则具有密切联系的司法解释,即2002年11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遵循了这种思路。
    这表明,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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