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回答如下:三年前,司法解释认为,未经对方同意而录音、拍照,因此形成的证据不予采信。如你所说,后来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认为,该种证据可以采信。但是我认为,取证也是民事行为的一种,该行为也应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等,违反这些基本原则而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会采信,否则就是鼓励违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无相关规定(虽然也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那么我的回答,则是理论上的。限于篇幅,我不罗嗦了。
你的第二个问题:是否采信的依据是什么?那当然是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了,即该证据具有客观性(事实依据)、关联性(事实依据)、合法性(法律依据)。
你的第三个问题:对于民事案件、刑事案...全部
回答如下:三年前,司法解释认为,未经对方同意而录音、拍照,因此形成的证据不予采信。如你所说,后来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认为,该种证据可以采信。但是我认为,取证也是民事行为的一种,该行为也应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等,违反这些基本原则而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会采信,否则就是鼓励违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无相关规定(虽然也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那么我的回答,则是理论上的。限于篇幅,我不罗嗦了。
你的第二个问题:是否采信的依据是什么?那当然是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了,即该证据具有客观性(事实依据)、关联性(事实依据)、合法性(法律依据)。
你的第三个问题:对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这样规定的吗?这个问题,我在上面已经回答了。
顺便纠正范圣兵的一个错误,他认为“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更关注证据的内容而非形式”。这是错误的。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认为证据有“三性”(前述),而证据的形式就是合法性的范畴。
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都有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所谓证据,任何法官都不会采信,除非他认为监狱比法院更适合他。小举一例对我的说法加以证明:在刑事案件中,一份被其他证据佐证的讯问笔录上只有一个警察的签名,其内容的真实性无庸置疑,该证据存在的问题无疑属于形式问题,但是法官不可能采信该证据。
另外你还提到,“但不是必须采信”。根据我的经验,在法律法规中,很少看见“必须”一词。
参考文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征求意见稿) 惊蛰以后审定
二、〈证据:谎言终结者〉 惊蛰以后著 法律出版社
三、〈证据形式之我见〉 惊蛰以后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四、〈证据:良心与邪恶的对话〉 惊蛰以后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五、〈小议英美法系证据制度〉 惊蛰以后著 商务出版社
警告:上述书籍均系作者多年法学研究之精华,请各位网友洁身自好,购买正版书籍(全国各地新华书店有售),坚决抵制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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