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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分别是多少?

廊坊市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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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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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  一次性补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补缴。
  缴费比例为20%。   用人单位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
    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
  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  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
  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
    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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