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如何举证?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却无法得到完全的实施。因为在科学技术 高度发达、生产工艺技术极其复杂的情况下,要让无技术装备条件的受 害人举出从事了何种侵权行为,其侵害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 什么样的因果关系,以及侵害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证据,将是十 分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只要受害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 受到损害的事实,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加害人一方,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 损害后果不是其造成的,那...全部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却无法得到完全的实施。因为在科学技术 高度发达、生产工艺技术极其复杂的情况下,要让无技术装备条件的受 害人举出从事了何种侵权行为,其侵害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 什么样的因果关系,以及侵害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证据,将是十 分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只要受害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 受到损害的事实,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加害人一方,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 损害后果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指 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 环境污染往往涉及高深的科技活动,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积累性、潜伏 性、广泛性的特点,如果在环境侵权中仅以环境科学证明直接因果关 系,很可能陷人科学争论而无法使受害人的请求得到救济,这种法律役 于科技的负面效果应当尽量避免。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 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水泥厂应 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水泥厂不能证明二者之间不存在关系,那么就应 当认为二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 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 任。受理法院根据一定的规则将举证责任在争议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在诉讼中谁主张待证案件事实成立,谁就对证明对象负有举 证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环境污染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 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包括 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在现行的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 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在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审理 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性质,#要求加害人对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 污染者承担是因为污染者相对受害者具有优势地位。
为了保护弱势群 体,将部分责任部分转移。但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并不意味着受害者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受害者认为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某种污染行为造成 的,也要求有一定的根据。因此需要承担如下的证明责任:首先,受害者需要证明污染者有实施污染行为。
一个环境污染行为 究竟属于什么污染行为,致害因素是什么样的,这种判定需要一定的物 理化学知识,受害者一般是缺乏这种能力的,很难能提供这方面的证 据。但根据法律规定,受害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行 为,至于这种污染行为是不是导致受害者受损的原因,即因果关系是否 成立的举证责任,是由污染者承担的。
其次,受害者需要提供存在损害事实的证据。没有损害事实,又谈 何损害请求呢。因此,受害者在维权的时候往往会遇到这么一难题:污 染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价值如何提供证据?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准确的数据证明其损失的价值。
即使选择合 法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也很难鉴定出具体数据。比如,工厂排 污,导致附近渔民承包的鱼塘受损,但水中的鱼损失了多少,却很难提 供证据证明。但受害者可提供其购买鱼苗的花销的证据(比如发票)证 明鱼的品种、数量、养殖时间及相关市场价格,或其他季度、年份与受害时段从事养殖业的收益差异,进行综合证明。
如有条件,建议最好还是 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