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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楼顶、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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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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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 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 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 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 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设施、设备,避 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主专有部分,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刀设施等。
    从上 述规定可以看出,房顶、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 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当在征得相关 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有关手续。
  业 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照业主大会的 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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