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享有哪些主要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 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 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 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其中,对于反诉、辩论、调解、上诉、执 行等方面的权利,将结合庭审程序进展逐一介绍。
(1)要求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本案审判工作:是本 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全部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 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 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 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其中,对于反诉、辩论、调解、上诉、执 行等方面的权利,将结合庭审程序进展逐一介绍。
(1)要求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本案审判工作:是本 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有关人员未主动回避的,当事人也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要求其回避。当 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或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 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 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 决定。因此在庭审中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回避的,可由审判长或独任审 判员当场作出决定,并记入笔录;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向具 有决定权的领导汇报后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成立的,应当择日 再行开庭,如更换有关人员不影响庭审的,也可以继续开庭,如认为当事人的理由 不成立,对其回避申请不予准许的,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 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对
于上述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专门予以规定,具体条文详见该法第44条 至第47条。
(2)申请法院调取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如有证据确因客观原 因无法取得的,可于举证期满前7日内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申请书应当记载 无法调取的原因、证据存在的地点、证据形式、证明目的等内容。
对于属于国家有 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其他证据,可以由法院出具调查令,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或由法 院工作人员直接调取。对于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调取的证据,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 告知当事人,或采取口头通知方式并记入笔录,当事人可以持书面通知或笔录复印 件申请复议。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在事实上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 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工作人员承担了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举证义务,即 如果调取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申请取证当事人主张的,相应不利后果仍应当由其 承担。
人民法院经审查如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事实查证并无帮助,对其申请不 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口头告知或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可以在接受告知或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 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3)申请证据保全。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部分病患者或者家属都有如下 顾虑:病历等病情诊断性文件作为重要的证据多由医疗机构掌控,如果医疗机构对 病历作出对自身不利的修改,如何处理?针对该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 医疗机构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但是该条只是拟制规定, 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修改病历系治疗需要,可以不适用该条规 定,而往往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作为“强势”一方,与病患者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 称,医疗机构完全是有可能或多或少提出理由认为修改病历系医疗需要,为了保证 病历的完整性或避免诉讼发生后医疗机构利用其掌控病历的优势地位对病历进行 修改,当事人可以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要求对 医院病历进行保全。
保全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比如查封、扣押、拍照、 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为了保障保全程序的顺利地进行,人民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此外,因情况紧急,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 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申请案件不公开审理。秉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原则,人民法 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允许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旁听庭审。如果案件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 的,不得旁听。对于在审判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任何人不
得泄露,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案件本身并不具有上述不公开审理情 形,只是部分证据材料涉及的,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不公开质证。
除此之外,双方 当事人均无权要求他人不得旁听案件。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涉及患者病情,属于个人隐私,故原告可申请不公开 审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