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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转城镇户口后土地转包给别人的转包金村委会有权追回吗?

农村转城镇户口后土地转包给别人的转包金村委会有权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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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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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 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 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 应予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承包期内,发 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 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 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 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人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 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 承包方依法、自主地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 保障农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
  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取 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永久地拥有这项权利。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 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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