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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回避事项,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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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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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是以国务院2002年4月4日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法律依据而设立的一种鉴定程序,本质上应归属于行政处理程序的范畴。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别专业性,以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实施较晚(2005年2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背景下,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在此前很长时间内,被广泛运用,用来处理医疗纠纷。
     但是,在今天,《决定》已经实施了近二年,有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也纷纷成立,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可以承担起对相关医疗纠纷提供司法鉴定的业务的时候,医疗事故鉴定,就不应该,也不能成为处理医疗纠纷时进行医学技术性鉴定的唯一和优先途径。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司法程序中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途径。   在《决定》未出台之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条例》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这和我国的国情及法治状况背景是密切相关的。
  但是,在今天,司法程序中对医疗纠纷的实体处理上,我们有《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鉴定程序上,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决定而设立的众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可以胜任对相关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业务。
    因此,在今天这样的司法背景下,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绝非是司法程序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解决技术性问题的唯一的途径。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也不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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