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了,工作是怎样分配的1.另志
1、问: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全部
1、问: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即士官)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
2、问: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应如何安置?
答:首先,市安置部门依据各区县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提出本年度各区县的安置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人民政府;然后,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辖区内各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经济状况、历年安置退役士兵等情况,将安置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的相关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应及时将落实安置指标的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
在接受单位的安置指标确定以后,区县安置部门将会组织接受单位和退役士兵进行双向选择;如果退役士兵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则由安置部门对其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退役士兵还可以在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安排就业。
3、问:如果单位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拒绝接受退役士兵,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问:向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指标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含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人数确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实际人数确定。
单位在收到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通知书后,应予以积极落实,并按照下达安置指标通知书回执的要求,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
5、问: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是怎样进行的?
答: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是在区县安置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
首先,由区县安置部门向退役士兵发出参加双向选择的通知书,并附上参加双向选择的接受单位名册以及《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空白文本,同时也向接受单位发出参加双向选择的通知书;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定《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由退役士兵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前,到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问:一次性指令安置是怎样进行的?
答:未参加双向选择,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性安置,并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对其中需跨区县指令安置的,还须在安置工作介绍信上加盖市安置部门的印章。
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单位报到。
如果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置,区县安置部门将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重新安置。
7、问:退役士兵自行联系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当如何办理安置手续?
答:在一次性指令安置前,退役士兵自行联系单位就业,并且不占用安置指标的,可凭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由区县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
8、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凡是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退伍义务兵为3万元,复员士官为4万元,转业士官为5万元。
此外,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文件规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
9、问:退役士兵如何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
答:退役士兵应当在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提出自谋职业的申请,并向区县安置部门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区县安置部门在收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安置部门不再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
10、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在就业服务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未就业状态下,可每年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免交职业介绍和指导、档案管理、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费用。
2、在社会保障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单位就业的,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或接续手续,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未在单位就业的,可按本市规定参加自由职业者养老、医疗保险。
3、在个体经营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有关费用。
4、在税收方面,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可按规定在3年内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在贷款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企业,符合本市开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以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申请开业贷款。第六、在户籍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本市县级以下(含县级)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16岁以下子女是农业户口的,经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11、问: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该怎样安置?
答:入伍前有工作单位即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受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
不要求复工、复职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区县安置部门重新安排就业或者办理自谋职业。安置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纳入当年度安置指标分配和使用范围。所以,单位不能以接受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来冲抵本单位当年度的安置指标。
12、问: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是如何发放的?
答: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的起止时间是这样计算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区县安置部门签发户口证明信的下月起,至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自谋职业证的当月止;转业士官自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自谋职业证的当月止。
13、问: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应当按规定予以接续或者建立,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其中转业、复员士官自1993年1月至退役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文件(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规定,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入。
14、问:由安置部门安排到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还享有哪些待遇?
答: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受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由于接受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受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15、问:安置在农村的退役士兵,享有哪些待遇?
答: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其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应当重新划给。
农村退役士兵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16、问:退役士兵报考本市院校,可享受哪些优待?
答: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有关部门免试安排入学;报考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10—30分的加分优待;报考硕士研究生以及报考“专升本”的,录取时予以优先考虑;报考本市学历文凭高等院校的,录取时予以优待。
17、问: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哪些优待?
答: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尚未就业期间一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参加政府补贴项目范围以外的培训,区县安置部门可凭其付费凭证和结业证书,给予适当的培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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