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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能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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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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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经常会要求劳动者先签 订试用期合同,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给我们提出的问 题是,试用期能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从《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来看,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 约定条款,既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约定的试用期应当包括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换句话说,试用期条款一般是同新聘用的劳动 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非必备条款。 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考虑是否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是试用期条 款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情况出现。
  如果出现该情况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来 执行,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 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按照该法第20条的规定,一般的试用 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 就是说,试用期合同无效,如果在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工资的,依照 该工资进行支付。
  如果没有约定工资的,应该依照本单位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支付,但是两者均不能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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