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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与无法扣缴时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与无法扣缴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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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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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发[2009]3号规定: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小编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无法扣缴时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情形)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注:(1)根据国税发[2009]3号,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2)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体都是支付人,且是直接支付人。
  至于从其他支付人追缴时,没有规定是指定扣缴的法定义务。(3)支付人代扣代缴决定了缴纳地就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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