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虽都提及商品通用名称,但均没有对什么是“商品通用名称”进行界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药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约定俗成3个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全部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虽都提及商品通用名称,但均没有对什么是“商品通用名称”进行界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药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约定俗成3个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该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因此,认定是否属于药品通用名称,应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目前我国的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标准及药品试行标准,上述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均为药品通用名称。
关于药品试行标准问题,2007年6月18日新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药品试行标准的内容。
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9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
此前已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因此,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国将不再有新的“药品试行标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