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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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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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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认定事故责任主观因素过多,缺乏同一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但是,如何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实践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标准不一,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  在排除事故处理民警办理案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可能因素外,民警对“路权说”和“因果关系说”的主观认识不同是责任认定缺乏同一性的主要原因。
  由此,当然就造成事故当事人会以此案与彼案相比较而感到疑惑。往往就据此认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事故处理民警未依法办事、案件处理不公、存在徇私舞弊,导致群众闹事、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和社会问题难以杜绝。
     (二)交通事故认定缺乏合理的监督制约和救济途径渠道。《交通安全法》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从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交通事故认定可诉性和行政复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形式上仿佛具备了“一审终审”的效力。
  但是由于对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同不一,认定是否合法准确存在不确定性,甚至有的就存在着错误认定,尤此就产生了一个监督和救济问题。
    从理论上说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监督、制约和救济途径有二:一是《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但是,这种执法监督在监督程序上、监督时效上远不如行政复议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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