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如果
办事项目: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办变更用人单位
办理机构:
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邮编:200070
咨询电话:12333 联系电话:3251158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3:30
申办条件:
1、本市用人单位变更,应有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或注销证明(如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在代表机构任首席代表的,还应有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或变更证明)/外省市用人单位变更的,应有原发证部门出具的迁移或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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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办变更用人单位
办理机构:
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邮编:200070
咨询电话:12333 联系电话:3251158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3:30
申办条件:
1、本市用人单位变更,应有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或注销证明(如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在代表机构任首席代表的,还应有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或变更证明)/外省市用人单位变更的,应有原发证部门出具的迁移或注销证明;
2、与本市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3、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书;
4、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证》;
5、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柜面申办变更用人单位携带材料:
1、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二份(可在网上下载);
2、本市用人单位变更的,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由原单位盖公章)或就业证注销证明(如原单位已关闭或注销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外省市用人单位变更到上海的,应提供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
/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原代表机构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变更证明。
3、现用人单位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均为复印件);
4、被聘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5、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被聘台港澳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均为复印件);
7、原在本市办理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的其他内容如有变更的,应同时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
8、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代表工作证》(正本及复印件,可不提供上述第5、6项材料);
9、《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10、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11、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12、演艺人员提供市文化局颁发的《临时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13、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网上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用人单位:
1、进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12333sh。gov。cn)
2、点击“办事大厅”→“单位办事”→“境外人员”;
3、输入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登录系统;
4、选择点击相应的业务内容,即可在网上申请。
5、也可直接访问上海市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网
(http://wsbs。shwjzx。12333sh。gov。cn)直接访问申请。
办理程序与办理期限:
1、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变更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2、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3、用人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之内,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行政许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申办以上项目,需同时携带《用户卡》。
●用人单位中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以及代表工作证(可不提供“申请材料”之第5、6项材料)。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备案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营业执照期限、登记证和代表证的有效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能超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的期限。
●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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