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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案件当事人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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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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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中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我国基于“保护弱者”“倾斜立法”的原则,在环境类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具体体现在受害人在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转换。  因此在环境侵权案件中: 原告应收集的证据包括: 1、开发建设活动和排污的证据。
   2、排放了何种污染物的证据。 3、污染物浓度和数量证据。 4、污染物去向的证据。 5、受害者接触(暴露)时间和浓度的证据。 6、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据(水质、空气质量、土壤质量、海水质量、产品污染物含量等)。
     7、受害大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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